被告人赵某与被告人卢某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卢某称自己收过去的“老东西”。二人事先通过电话同谋,由赵某找人盗窃居庸关景区的柱头兽,后由卢某收购。作案前,卢某还为赵某等人提供了500元“活动资金”。经过事前踩点,2013年2月15日凌晨4点左右,正值大年初六,赵某等四人开车来到居庸关景区泮宫牌坊处实施盗窃。实施盗窃时,赵某等三人下车用事先买好的绳子套住柱头兽,另一人开车用力向下拉。拉下柱头兽后,赵某等人用被褥将柱头兽包裹放进车内拉走。第二天,由赵某和一名同伙将柱头兽交予从天津赶来收购柱头兽的被告人卢某。事后,赵某获得人民币1万元,其他人分别获得人民币8000元、4000元和3000元不等。后四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北京市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等五人所盗窃的柱头兽为珍贵文物中的三级品。